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最近,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任用条例》),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使我国的干部选任工作更加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有好的制度只是基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还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在领会条例的内涵上要把握三个特点
一是要把握其强烈的政治性。第一,《任用条例》通篇贯穿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使干部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所选拔任用的各级领导干部靠得住、有本事,《任用条例》要求在干部选任工作中自始至终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既严于律己,又善于集中不同意见等条件作为出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标准和选任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应坚持的政治要求。第二,《任用条例》深刻体现着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是中央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总要求。围绕落实这一要求,《选任工作条例》在干部任用条件、推荐方式、考察办法、酝酿讨论直到任免职、干部交流回避等都作了严格规定。特别是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专门就任职问题提出了要求,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促进作风扎实的干部脱颖而出,从而在组织建设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从这个角度来看,《任用条例》既是对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深化,也是对全会精神的落实和具体化。第三,《任用条例》是对江泽民同志去年“七一”讲话精神的具体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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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明确要求全党上下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任用条例》,是在干部工作中、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对“七一”讲话精神的具体贯彻和落实。
二是要把握其突出的民主性。从整体上来看,《任用条例》从总则到分则,从干部任用中的民主推荐阶段,到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阶段,都充分体现党内民主,突出强调民主要求。具体而言,第一,在总则中着重强调必须在选任干部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强调推荐中的民主。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第三,强调考察中的民主。在考察范围上,对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作了扩大和明确,有利于考察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在更大的范围内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努力落实干部考察中的民主。第四,强调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第五,强调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按受群众监督;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下设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实处理。这些规定保证着监督的民主化。
三是要把握其严谨的科学性。《任用条例》与《暂行条例》相比,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干部任用工作制度的科学性。首先,在程序上更加系统、严密。在选任程序中,专章规定了任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程序,在干部"出口"的规定中,增加了免职和引咎辞职的规定,使整个干部任用程序日趋完备。其次,在内容上更具有针对性。《任用条例》针对原来的《暂行条例》存在的缺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具体明确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如: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审计制度、投票表决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聘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