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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页 -> 赣南社会科学 -> 准确把握实质切实抓好落实

应对入世挑战 培育壮大赣南脐橙产业
抓住重大问题领会精神实质
  ——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的几点体会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勇担企业发展重任
   ——学习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的几点体会
应对入世:转变政府职能的挑战与对策思考
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如何帮助特困职工走出困境
品牌建设的几点思考
学习浙江经验 勇于创新 加大改革力度 促进发展
准确把握实质切实抓好落实
   ——对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若干思考
构筑工业化进程的"平台"
   ——浅谈工业园建设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农民素质教育工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做大做强脐橙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
当前国内奶业竞争的特点与于都奶业发展的思路
浅谈特种蔬菜的特点及其发展
真抓实干求实效力促招商新突破
   ——大余县招商引资的成效与体会
加强督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审计工作防范违规违纪
大余县小城镇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税源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着力点
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入世”对道路货运业的影响及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的创新
浅析诱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
洒向人间都是情
   ——杰出母亲曾晓梅的优秀事迹
热情服务真诚为民
   ——记江西省先进工作者、女交警王隽彦
强化“三个一”贫困村脱贫奔小康的根本保证
红学与红土地文学
发挥后发优势 实现跨越式发展
素质教育呼唤新型师生观
政治教师的语言表达艺术
“二办合一”带来勃勃生机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中的思想品德教育
问题作业在中学政治教学实践中的运用
完善诗教的一种认识
改革初中作文教学的尝试
教师如何与学生相处
“阿拉”缱绻老区情
廖文政与嘉靖皇帝
纳米科技:我国位于何处
致读者
赣州市委宣传部、赣州市社联联合召开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座谈会
中央苏区粮食经济史研讨会在赣州召开
 
  赣南社会科学第一期
  赣南社会科学第三期
  赣南社会科学第五期
●苏传辉


  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最近,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任用条例》),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使我国的干部选任工作更加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有好的制度只是基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还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在领会条例的内涵上要把握三个特点
  一是要把握其强烈的政治性。第一,《任用条例》通篇贯穿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使干部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所选拔任用的各级领导干部靠得住、有本事,《任用条例》要求在干部选任工作中自始至终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既严于律己,又善于集中不同意见等条件作为出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标准和选任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应坚持的政治要求。第二,《任用条例》深刻体现着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是中央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总要求。围绕落实这一要求,《选任工作条例》在干部任用条件、推荐方式、考察办法、酝酿讨论直到任免职、干部交流回避等都作了严格规定。特别是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专门就任职问题提出了要求,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促进作风扎实的干部脱颖而出,从而在组织建设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从这个角度来看,《任用条例》既是对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深化,也是对全会精神的落实和具体化。第三,《任用条例》是对江泽民同志去年“七一”讲话精神的具体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并
  且明确要求全党上下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任用条例》,是在干部工作中、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对“七一”讲话精神的具体贯彻和落实。
  二是要把握其突出的民主性。从整体上来看,《任用条例》从总则到分则,从干部任用中的民主推荐阶段,到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阶段,都充分体现党内民主,突出强调民主要求。具体而言,第一,在总则中着重强调必须在选任干部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强调推荐中的民主。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第三,强调考察中的民主。在考察范围上,对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作了扩大和明确,有利于考察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在更大的范围内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努力落实干部考察中的民主。第四,强调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第五,强调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按受群众监督;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下设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实处理。这些规定保证着监督的民主化。
  三是要把握其严谨的科学性。《任用条例》与《暂行条例》相比,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干部任用工作制度的科学性。首先,在程序上更加系统、严密。在选任程序中,专章规定了任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程序,在干部"出口"的规定中,增加了免职和引咎辞职的规定,使整个干部任用程序日趋完备。其次,在内容上更具有针对性。《任用条例》针对原来的《暂行条例》存在的缺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具体明确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如: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审计制度、投票表决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聘用制度、
     
选用回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责任制度,从而丰富了条例的内容,使之更加具体化,更具适用性。第三,在规定上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对干部任用工作中的一些要求、规定进一步详细,增加了条例的“刚性”,减少了操作中的“弹性”。
  二、在学习条例上要抓好三个层面
  一是要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学习,使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带头熟悉和掌握《任用条例》。领导干部只有在熟悉条例新精神的前提下,才可能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贯彻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进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把条例规定的任用干部原则、条件、资格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特别是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是要抓好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的学习,使之精通《任用条例》。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选人用人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干部选任制度的具体操作者,只有深刻领会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熟练掌握与运用,成为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才能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才能保证好制度得到好的贯彻。
  三是要抓好广大干部群众的学习,使之了解《任用条例》。落实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必须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因此,有必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推动干部工作民主化进程,落实群众的“四权”,保证制度用好打下基础。
  三、在贯彻条例上要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贯彻《任用条例》与进一步贯彻“七一”讲话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鉴于《任用条例》与江泽民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联系性,深入贯彻《任用条例》,要以“七一”重要讲话以及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党的建设实际和干部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和改进党建"五风"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的理解。要通过对《任用条例》的
  全面贯彻,来落实“七一”讲话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通过贯彻"七一"讲话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来进一步提高加强和改进组织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要坚持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他律是外在的,自律是内在的、根本的。任何好的机制,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必然是自律和他律的完美结合。虽然《任用条例》也规定了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和监督工作责任制,但由于干部选任工作的特殊性,干部选任过程的监督约束机制难于刚性化,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也存在难于到位的现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更多地需要加强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从事选任工作的同志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性原则,不折不扣地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党的事业选好干部、用好干部。广大党员干部和监督机构,则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据条例规定,充分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利,并在行使监督约束权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为改进干部任用制度,完善制约机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纪检和组织部门也要加大对干部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切实落实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在用人工作中对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要抓典型、究责任,从严查处,以确保条例的执行有一个好的他律机制。
  三是要把《任用条例》贯彻的好坏与政绩考核相结合。不少案例表明,一些干部在"事发"后发现,其所犯错误在任现职之前就已发生,而且并不是没有反映,但这种干部却最终得到任用。这里面显然存在用人失察失误的问题。出现这种现象,既有干部选任工作不够民主的原因,更有对用人失察失误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约束的因素。在当前上级监督效果大于同级和下级(民主)监督的情况下,把选人用人工作做得好坏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必然能促进《任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把是否存在用人失察失误作为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来考核,首先必须有法可依。因此,依据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显得尤为迫切。
(作者系中共安远县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