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诱发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社会堕距,引发犯罪。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两个文明建设中,抓物质文明的力度大,效果明显,而精神文明建设是软任务,它的发展与物质文明发展并不是驾齐驱的,新的道德观念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这两者间的差距社会学术语称为:“社会堕距”。这种差距使一些思想道德素质低的社会群体极易受到拜金主义、利已主义思想的蛊惑和引诱,加之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2、收入差距,使一些人心态失衡,诱发犯罪。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和触动的问题较多,加之下岗无事人员增多,农民增收缓慢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断上升,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造成了一些人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行为失范。导致一些人丧失对政府和社会的信心,引起对社会的不满,产生敌视、憎恨和报复心理,进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
3、人口流动大,无序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的引导,导致刑事案件增多。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45%以上。一些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文化之外,文化素质低,加上地处边缘,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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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泄愤心理,走上犯罪之路。
4、一些劳教、劳改人员被释放后,因难以融入社会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劳教、劳改的人员被释放后,很难找到工作,很难重新融入社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家庭对释放劳教、劳改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够,方法不对,导致他们无法正视现实生活,致使他们重新犯罪。
5、青少年缺乏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教育,过早流入社会。少数青少年因父母很少关心他们的心理发育和品德修养,或因父母管教方法简单粗暴,使他们从小就养成了不良习气和同父母存在对抗心理;还有的青少年过早辍学,流入社会,缺乏思想教育,社会责任感、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一旦这些人个人主义私欲膨胀,就会不顾忌道德、法律,甚至铤而走险。
6、一些单位和个人治安防患意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具体表现在:一是少数单位领导对不安全隐患不关心、不重视,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不认真做思想工作,不及时化解,导致小事变大,矛盾激化,引发恶性案件。二是不少居民治安防患意识差,往往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7、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打击与防范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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