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被审计单位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变得更为隐蔽,给审计查处带来较大的难度。
其主要表现为:
(一)利用审计对象的局限性,虚拟与民营企业的经济业务的发生,虚列支出或往来帐款,套取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不断增多,其实力也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与其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审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不在审计范围。虽然在《审计法》第33条中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然而,由于民营企业对审计工作的不理解,或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与审计部门配合,甚至拒绝审计调查,这种情况今后将会变得越来越突出,给未来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带来极大的障碍。与此相对应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给予其约束,对其规定相应的义务,审计部门往往变得无可奈何。审计机关虽具有调查取证之名,却无其实。审计外围调查取证工作越来越难已成为审计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也给被审计单位以可乘之机,把民营企业成为其循私舞弊的避风良港。
(二)利用审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审计思维常常限于收入完税程度,忽略了经营收入入帐的完整性、及时性,随意调节业务收入,甚至私设"小金库",为私分公款、贪污行贿创造条件
目前,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税务部门加大了税收征收力度,严格控制税票领用和回收制度,这一举措大大防止了税收的流失。然而,由于不同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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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部门的职责范围,税务部 门不可能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完税收入及时而又完整入账。而不少审计人员往往基于税收已缴,而忽视了这一重要的审计点,使审计单位仍有违规违纪机会。
(三)利用审计人员对或有收入的忽视,隐瞒收入,逃避审计监督
这里听说的"或有收入"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如保证金、代收代付款项可能产生的收入。由于或有收入名义上不属于被审计单位资产,不少审计人员往往给于忽视,而这种或有收入是极有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真实的收入,不少被审计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有把或有收入变为其额外收入的便利条件。而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出于对此类部门的有求和本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愿意放弃此类资产的所有权或给予被审计单位相应的利益。这种或有收入往往不易掌握,也不太可能全额真实的反映,造成轻则成为被审计单位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的来源,重则成为少数人中饱私囊的机会。
鉴于上述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审计工作:
(一)积极开展审计宣传,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没有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审计也就没有生存的条件。审计部门必须长时间的在审计系统之外的空间树立良好形象,使审计观念不但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入,而且要让民营企业乃至广大群众认识审计、理解审计、支持审计。让审计拥有生存之基础,扩大审计信息来源渠道,提高审计对经济活动脉搏的敏感度。具体方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如出动宣传车走上街头,散发宣传单和审计简章;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设立举报中心,对有关部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就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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