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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助人为乐”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而予以提出,突出了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助人为乐”既是一项很实在、很普通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种崇高思想境界的体现,看似容易,却很难真正做到。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引导和组织人们参与以“助人为乐”为主题的各项社会活动,有助于人们提高道德修养水平,建立起新型的人际关系,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进程。
一、助人为乐是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美德是以儒家文化为轴心融诸子百家而建立起来的,绵延几千年,在中华民族的生存和繁荣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儒家文化重视“仁者爱人”精神的涵育,强调“厚德载物”,重视“推己及人”道德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运用。以“爱人之心”、“互相帮助”、“助人为乐”、“扶危济困”、“见义勇为”、“专趋人之急,甚于己私”等公益之心、公义之举,凸现精神境界的攀升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养成了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彼此同情、照顾的良好习性。一家有难,百家相帮;见利思义,见义勇为;乐于行善,赈济贫困及修桥补路、义学兴教等等。对扶危济困的人物,《史记》、《汉书》以“游侠”列传予以记载,彰其美德。东汉张鲁、北宋范仲淹“置义米”、“设义仓”更是作为美谈流传后世。“见义不为非勇也”成了人们处世的最起码的道德品质,“助人为乐”成了普通人中平凡而朴素的义务感和行为操守。这一传统美德作为社会道德的主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对于民族的亲和力和对人际关系的不断调整、对道德的不断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助人为乐是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基础
江泽民总书记在《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指出:“人道主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道德规范。”这里所说的人道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和国家对每个社会成员要切实关心和爱护,每个社会成员之间都要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正如列宁曾经说过的:“我们将双手不停地工作几年以至几十年,……我们要努力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原则灌输到群众的思想中,变成他们的习惯,变成他们的生活常规。”将为集体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他人服务的“助人为乐”定格为人们的习惯和“生活常规”,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在道德的实践中形成的,“助人为乐”正是这一道德实践的重要载体。就目前来说,这一载体既表现在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细小的层面,又表现在各类的公益活动之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升华。而这一切的付诸实施,都将人对人的关心爱护、体贴、同情、援助从一种道德要求推至到一种道德行为,切切实实地在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和关怀老年人,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援助和支持那些遭遇到不幸和困难的人们方面做一些有益的事。
同时,“助人为乐”可以使人树立宽广的胸怀,使社会更具凝聚力。因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具有适应对象的广泛性,如“救死扶伤”,适应于所有的病人;适应事件的灵活性,如雷锋的助人为乐是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而抗洪抢险时的助人为乐却是或壮烈或英勇的;适应空间的广泛性,如帮困解危,不仅是针对发生在身边的人群,而应是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由此,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和团结互助的社会环境就会有很好的基础。
三、助人为乐是公益活动的重要特征
当今,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正在全方位推进,各项道德实践活动在不同的层面蓬勃开展,其中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行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等)参与人数之多、影响面之广、取得的成效之大是有目共睹的。公益活动是一种为社会和为他人的服务性、帮助性活动,其思想基础是集体主义观念,其核心是奉献爱心,其前提是自觉自愿,其重要特征是助人为乐。就这一特征而言,就是要将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意识结合起来,让人们乐于奉献、乐于助人。“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使心灵受到一次净化,充满成就感和幸福感。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树立正确的效率观和正确的“义利”观,坚持在追求物质进步的同时,追求精神的进步。同时,这一特征也告诉我们,任何公益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是以弘扬团结友爱、平等互助、扶危帮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目的,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中“贫有所助、困有所帮”的良好道德风尚,充分体现公民所追求的道德价值取向,把“做好事”和“做好人”结合起来,如“希望工程”一样,不仅要“建校”更要“育人”,使公益活动成为为民服务的大实事和培育公民道德感的大好事。
(作者单位:赣州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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