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把税收征管体系比作一座“金字塔”,认为为纳税人服务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由此可见,纳税服务是整个征管体系的首要环节,具有重要的基石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征税权的同时,如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多元申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信息共享”为格局的新征管模式正逐步形成。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直接接触将明显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革,传统征管体制下的大包大揽"保姆式"粗放型管理将逐步向以专业化、信息化为特征的集约型管理转变。在新旧征管模式的转轨过程中,如何防止税务机关服务的"真空"和服务“断档”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与国际税收贯例接轨的要求。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的程度上加强国际间的贸易交往和合作,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投资经营。税务机关能否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开放环境,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服务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措施。加拿大就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如何纳税的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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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礼貌和体谅的对待。美国更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得到国内收入署工作人员公正、及时、热情和职业化对待。而我国在这方面强调得较少,有规定也流于形式,在内容上、广度上、深度上都还做得不够。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借鉴和学习国际通行做法,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如片面强调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忽视税务机关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片面强调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征纳双方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导致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法律关系被曲扭,使两者成了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等等。这些都给税务机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