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这几年,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我市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20166件,1999年则为24043件,2000年则为27486件,年递增分别为19.2%和14.3%。
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不同。以往,也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初期,主要是公民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纠纷,如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而现在,则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等的纠纷(当然,目前的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婚姻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遍存在,非一个地方、一个企业所独有,纠纷涉及面宽。二是群体性。集体上访时有发生,群体械斗情况也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为适应短期内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的工作要求,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走势,进一步加强、改革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调解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从加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这一侧面,提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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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点认识。
一、完善体制,体制上要有创新
司法部在1999年初就要求组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我局按照要求,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抓好组建工作,目前,全市共有320个乡镇组建了司法调解中心,占乡镇总数的92%。体制上,主要是由乡镇党政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组建后,通过各部门的齐心协力,为调处基层民间纠纷做了大量工作。也是在1999年,中央综治委为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在乡镇一级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为方便工作,目前许多乡镇都将司法行政部门要求设立的调解中心与综治部门要求设立的调处中心合并在一起,共同开展工作。鉴此,建议上级将体制予以理顺,将司法调解中心改为人民调解庭,与综治部门设立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合并在一起。这样,在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下,可以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依托这一中心,通过发挥部门合力把调解工作做得更好。
二、规范工作,工作上要有创新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司法调解中心合并在一起后,一是要科学、依法界定工作职责。业务内容要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要明确内部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既要允分履行职责,又要避免越殂代庖。二是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运转机制。在案件受理、信息传递、工作原则、调处分工、配套联动、跟踪落实、主动排查等方面,都要形成工作制度,实现规范化、程序化,保持高效运转。三是要把握工作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