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与“入世”关系甚为密切,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而市场监管和工商行政执法的前沿工作--基层市场监管,无论“入世”前还是“入世”后,都是撑起国家市场监管“大厦”的基石。因此,在总结、研究过去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应对“入世”,调整、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职能,搞好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基层市场监管的职能形态
1、执行主体综合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执行《商标法》、《经济合同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两法三例“为基本规范来监管"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今天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着包括调整、规范市场准入、市场竞争、消保维权等市场经济活动程序法在内的若干个法规群,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经济的“牧羊人”。
2、监管职能复合型。基层市场监管从管理集贸市场、管理个体户起家,到今天集市场的培育规划、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市场行为的规范、市场客体的监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对市场主体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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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到退出,市场客体从诞生到消亡作全方位的纵深监管,实属市场经济的“大管家”。
3、监管领域立体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包括商品领域、服务领域、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并将继续完成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从有形市场到无形市场,从集中市场到分散市场,从面对面近距离交易市场到数字化网络化及电子商务等跨时空、跨区域的远程交易市场等多方位多领域延伸,监管领域呈立体化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当市场经济“陆海空”巡督。
4、监管身份裁判型。2001年12月,朱基总理给国家工商总局的批示题词中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进一步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裁判员的身份。随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完成,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运行市场中经营市场设施,营建市场的工作被剥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历史宣告结束。新体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明显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以超脱一切行业利益的裁判员身份,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