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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制度表现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其他一切政治生活和民主生活的制度都是在其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并且,民主集中制通过党的自觉的内在推动力的推动,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完善发展是完全可能且完全必要的。这就要求在加入WTO以后,我们党必须迫切地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
二
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我们赋予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以丰富的科学内涵。按照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毛泽东著作选读》第819页)。“事实的确是这样,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邓小平文选》第286页)。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根本之策是发展完备的民主,当务之急是发展完备的党内民主。
(一)必须完善和发展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制度上确保党员民主决策权利的落实。长期以来,我们都习惯把党政“一把手”联在一起。实际上,党的“一把手”与政的“一把手”的含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党章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实现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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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十三条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党委会或会议讨论决定。”对照党章的规定与组织法的规定,我们不难理解:党委成员应是各有分工,都向集体负责,在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政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副职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必须经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再进一步理解:党的“一把手”应是“个人分工负责”的一员,他与党委其他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一把手”的领导核心作用应体现在他是“领导集体”意志的代言人;而政的“一把手”是主持政府工作,副职与"一把手"的关系是协助与主持的关系。长期以来党政“一把手”的概念不分,是导致一些地方党委民主不够,书记一人说了算的思想根源。发展完备的党内民主,党章必须对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以完善,对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内容具体化,对“一把手”的“集体领导”意志的代言人的内容制度化。这是完善党内民主的思想前提和制度前提。
(二)必须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真正实现由长官意志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为充分体现民主的实质性选举的转变。完善的人事制度是完备民主的必然体现,而人事制度的改革完善,在推动民主发展的诸要素中,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它能为民主权利的行使消除思想障碍,奠定厚实的思想基础。而以长官意志为主导的形式性的选举制和任命制,恰恰是党员不敢不愿充分行使甚至行使不了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最大障碍。党章和政府组织法都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或集体讨论决定任命,但在实践中,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