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是解放以来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重大改革,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总体要求,农村税费改革既要从根本上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村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又要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因此,要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推行新税制与公平税负的关系。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完全按耕地计算,即耕地多的多负担,耕地少的少负担。从理论上讲,这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出现新的税负不公。一般来说,城镇附近兼营工商业的农民和土地较少的农民负担较轻,而山区单一种田,且土地较多的农民负担却较重,这就使部分农民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但我们不能因此便否定税费改革,看问题必须看主流,看全局,从大的方面看,新税制使农民的总体负担大大减轻了,使税收管理更加规范了,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使每个公民理解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利在当前、功在长远的重要决策,从而积极支持改革。另一方面结合山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尽可能使税负公平合理,如偏远山区与城郊农民税负就有很大的差异,城郊人多田少,山区人少田多,田多自然赋税多,田少自然赋税少,以崇义县为例,人均耕地最大相差35倍,税赋最高的山区人均农业税及附加67元。最低的城郊区人均仅12.3元。前者是后者的5倍;同时,偏远山区山高水冷,日照、土地肥质与平原均不同,产量与平原地区差异也很大。如果不顾实际,机械单一的用田土面积来确定计税任务,就有不合理之处。所以对环境条件与土质较差的偏远山区农民,应从其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计税常年产量,而不应与城镇周围及田土肥沃的地方搞一刀切。对承包土地达20亩以上的大户,应在税率上给予适当照顾,可减免其10%的农业税任务。对没承包耕地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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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其它生产经营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向其每人收取50元以内的村一事一议资金,尽量平衡农户之间的税收负担。
二、农民减负与确保基层政权运转的关系。通过税费改革,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农民的减负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任务。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轻了,但乡、村两级收入将大大减少,减幅大的可能达到50%以上,特别是在村一级,由于经济较薄弱,过去收取的村提留基本是用于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改革后,这个资金缺口较难弥补,如果因为减负使基层干部发不了工资,保证不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农村社会稳定也保不住,新的乱收费、摊派又将产生,农民减负的成果也就保不住。所以减负要适当,不是越大越好,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减负比例。在山区,应以县为单位确定整体减负比例,而不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确定减负比例,因为山区的乡镇、村组耕地分布不均,如赣州市崇义县城郊乡镇人均耕地不足0.7亩,减负很容易,而边远山区达到三、四亩以上田土的农民非但不能减负,反要增负,因此,科学合理的办法只能以县为单位整体确定减负比例,为确保农民整体的减负,应规定村为单位不能出现增负,以乡镇为单位增负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努力筹措资金确保基层政权组织能够正常运行,一方面,通过发展乡村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核减机构,分流人员,节约开支,同时,上级要加快转移支付资金力度,解决基层政权运转经费,确保乡镇干部工资、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所需经费足额到位。
三、完善村民自治与加强政府职能的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将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