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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贸组织的规则中,23个协议文件只有2个条款涉及企业,其余都是涉及政府行为的规范。因而加入世贸组织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必须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转变政府职能:
一、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必须弱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是服务与被服务,引导、调控与被引导、被调控的关系,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企业严加管理,要进出一名员工,上一个项目,开多少工资,产品定价多少等事无巨细都要管理审批,现在虽有部分放权给企业,但也还存在政企不分问题,政府管了许多本应企业自己管,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审批还太多,而整顿与规范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却做得不够。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要弱化,服务要强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彻底放权,企业的自律、评估等应交由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管。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能力,为增强其在国内国际竞争力提供良好制度环境上下功夫。具体来说,政府应利用其职能,帮助企业收集信息(需求信息、政策信息、技术标准信息等),为企业的出口进行促销;主动做好进出口贸易的平衡,促进进出口多元化;减少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加快贸易立法,采用合乎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如“反倾销法”、“政府采购法”等,加强对竞争能力较差产业、关系国计民生产业的保护;加强出口金融体系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形成有利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对邮政、电力、石化、铁路、民航、煤气、烟草、自来水等大多采用政企合一的公司管理模式、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要加大改革、重组和规范力度,政府要在价格、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的机制。
二、政府的管理职能必须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加强立法,政府机构职能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到明确,才不至于出现机构职能随领导的意愿变动,走出机构膨胀——精减——更膨账的怪圈,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对目前有些行业的立法真空要尽快填补,如《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新闻出版法》等等,对一些存在缺陷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等。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监督,治理司法腐败,建立高效、透明、廉洁、公正的司法体制。特别对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要严加整治,建立健全错判、漏判赔偿惩处机制。司法不公,是社会最大不公,最容易引起社会动荡,所以要尤其注意。其次,应严格执法,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由于制订不够严格、科学,使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弹性过大,既造成社会不公,又造成腐败。有些收费,其幅度动辄几倍、几十倍,这便形成“人情收费”,“腐败收费”,亏了国家、富了个人、坏了干部。有必要对一些弹性过大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制定严密的规定。只有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不至于受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投拆。
三、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阳光化
世贸组织要求成员国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行政不能“暗箱操作”。而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不透明的地方。为此,必须将政府的一些信息及时公开,除涉及机密之外的所有文件法规都应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上刊登公布,同时,加强政府因特网站建设,文件法规也应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便以公众查阅。对以前通过发文至今仍在执行的一些文件法规,应加以清理归类,解除以住的时限限制,既可以象广州市那样,集中在档案馆让公众查阅,也可以让公众到有关部门查阅,特别是那些涉及收费、罚款、处罚的文件法规。对那些内部解释,尤其是通过电话、口头答复的解释要取消,将有关内容重新编入有关法规或细则中。对有关文件法规的制订,也应改革制订程序,实行预告制,不能再象过去一些文件法规那样,制订前无人知晓,公布后即日实施,造成基层执行人员准备不足,影响执行。所有涉及收费、罚款、处罚的文件法规,制订前应充分调查研究,草案应预先公布让公众讨论,征求各方意见,该进行听证的应严格听证。听证的代表必须是所有涉及者的代表,只有他们才有质询权、表决权,听证结果应得到充分尊重、考虑。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等行政程序,通过规范合法公开(除步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提高行政效率。
四、政府的管理能力必须强化
根据世贸组织原则,政府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管理者,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不该管的不应管,特别是企业,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该管的就必须管严、管好、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各方一视同仁。发生在2002年9月27日至10月9日的美国西部29个主要港口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封港”事件,我国外贸机构因未及时通报信息,并与美国政府沟通,而使一些外贸公司受损就是政府管理能力不足的一个典型事例。政府究竟应该管些什么,如何管,至今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对此,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外资工作会议上,朱基同志就曾明确提出:“各级政府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属于企业行为的招商引资工作上,而应该在改善投资环境上下大功夫,包括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等方面。”笔者认为,外商不在乎你减少税,让多少利,政策多优惠,而在乎你的投资软硬环境如何,政府是否廉洁、高效,政策是否公开、透明。否则进来后他被吃拿卡要,被“空头支票”骗得只能大呼上当。所以,必须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增强政府的管理、协调职能,全面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办事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这不仅是世贸组织宗旨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运作的根本目标。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规律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政府必须在市场竞争不足,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小的部位进行直接投资,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而对社会那些自然垄断的部门领域,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管理,减轻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强化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政策上。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特别应增强的主要有:增强竞争出口的生产支持体系,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建立权威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协调机构,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垄断封锁,避免相互间的无序竞争;制定一系列检验、测试标准和认证制度,利用世贸组织原则允许的技术、绿色壁垒,保护环境,保障健康、安全、卫生;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和信息优势,为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服务。
总之,我们应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则进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起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所要求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真正体现“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让守法的人办合法的事处处方便,违法的人办违法的事寸步难行,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赣州市委讲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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