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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主席”,这个亿万人民对毛泽东同志的称呼,原来正是在瑞金这个山沟沟里喊出来的。而象征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苏区第一部宪法及各种法律条例,也首先在这块红土地上得以实施。翻身的人们欢快地唱道:“苏区政权开红花,花根扎在穷人家,贫苦人民有了党,红色政权遍天下!吃过黄莲才晓甜,熬过寒冬爱春天,子子孙孙跟党走,铁打江山红万年。”

  瑞金沙洲坝元太屋。1933年4月至1934年7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驻此。


                               瑞金沙洲坝元太屋。1933年4月至1934年7月,
                            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驻此。

“毛主席”称呼的出现

  1931年11月19日,“一苏大会”选取出了63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这恐怕是中国革命史上最为精干的国家权力机。根据记载,当时这63人中已经在瑞金的党政领导有21人,他们是毛泽东、项英、朱德、张鼎丞、邓发、王稼祥、彭德怀、任弼时、曾山、林彪、邓子恢、陈正人、何叔衡、胡海、腾代远、罗炳辉、陈毅、张云逸、周以栗、徐特立、阮啸仙。在上海和其它地区的中共中央代表有11人,他们是张国焘(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此时在鄂豫皖苏区)、周恩来、卢福坦、瞿秋白、徐锡根、陈绍禹(即王明)、沈泽民、陈郁(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海员总工会委员长兼党团书记,此时在香港)、罗登贤、夏曦(候补中央委员,中共湘鄂西分局书记,此时在湘鄂西苏区)、刘少奇。除此之外的31人便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管辖之下各块红色区域的主要领导人和红军部队的代表。

  11月27日,执委们汇聚在谢氏祠堂,召集第一次全体执委会议。会上,毛泽东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被选为副主席。

  其实,这次主席、副主席的人选,是临时中央早已内定了的。一个月羊,中共苏区中央局接到中共临时中央第一号电报,内容便是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人选的指示:“政府执行委员名单,在弼时处有。但须除去向忠发、周逸群、邝继勋,加徐锡根、陈绍禹、关向应、瞿秋白及各地苏维埃政府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一人决定(由)毛泽东(担任),副主二人张国焘与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担任)。”

  任弼时是作业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代表,于1931年4月进入苏区的,他身上带有中央圈定的未来中央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名单。按照中央的意见,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应为张国焘、曾山。但是,任弼时在1931年10月31日以中共苏区中央局名义致电中共临时中央,提议项英任政府副主席兼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曾山改任土地人民委员,得到了在上海的临时中央的同意。这样,项英主持了“一苏大会”,并当选为主席团主席、政府副主席兼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而且位居于张国焘之前。

  《伟大的战士--任弼时》一书曾详细记述了这次会议的情形:“当时会议宣布毛泽东为中央执行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时,63位委员站起来热烈地鼓掌。这时,任弼时大声提议:‘请毛主席讲话!'开始,大家还不知道叫谁,略停片刻,60多双眼睛齐刷刷地望着毛泽东,并更加热烈地鼓起掌来。”

  在此之前,人们对毛泽东称呼通常为“毛党代表”、“毛委员”、“毛总政委”,这次突然称他为“毛主席”,大家开始还很不惯。但从此以后,毛泽东同志一直被称为“毛主席”,当然这称呼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

  1931年12月1日,毛泽东主席、项英、张国焘副主席共同署名,发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号布告》,宣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临时中央政府已宣布成立,从今日起,中华领土之内,已经有两个绝对不同的国家:一个是所谓中华民国,他(它)是帝国主义的工具,是军阀官僚地主资产阶级,用以压迫工农兵士劳动群众的国家,蒋介石汪精卫等的国民政府,就是这个国家的反革命政权机关。一个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广大被剥削被压迫的工农兵士劳苦群众的国家。他(它)的旗帜是打倒帝国主义,消灭地主阶级,推翻国党军阀政府,建立苏维埃政府于全中国,为数万万被压迫被剥削的工农兵士及其他被压迫群众的利益而奋斗,为全国真正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充分保障人民权力

  毛泽东同志说:“苏维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根据苏维埃组织法,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苏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担负着监督宪法和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种命令与决议的实施;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各省工农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以及各人民委员部及其所属机关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等等重大任务。

  这就是说,中央执行委员会不仅要负责法律的制定颁发,还要监督各项法律的实施执行。它的工作性质,很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三年时间里颁发了上百个法律条例,而最具有特色、对中央革命根据地指导作用最大的有《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征税条例》、《借贷暂行条例》等。1931年颁发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3年颁发的《关于镇压内部反革命问题》训令;1933年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26号训令;1934年颁发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对中央革命根据地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为搞好这个年幼的共和国民主建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费尽心思。他深入基层,走村串户,指导基层的民主选举。毛主席动员大家采用讲演、贴标语、散发传单、演话剧等形式进行选举宣传活动,以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1933年福建上杭才溪乡的选举,提出了候选人160多名。名单公榜后,群众就主动在各候选人名下写上自己的意见,有的写“好”,有的写“不好”,有的写“同意”,有的注明“消极”,还有的在候选人名字下写上了“官僚”二字,对选举工作十分认真。

  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是工农民主政权的两个方面。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各级工农政府加速建立司法机关,一切反革命案件归国家政治局保卫局侦察、预审和起诉,然后交司法机关审判;禁止滥捕,废除肉型等,并先后颁布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军事裁判所暂行条例》、《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逐步形成了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