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以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不仅起草了大量的法令、法规,而且在肃清国内反动势力、纯洁革命队伍、 除封建腐朽思想、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巩固苏维埃政权、推动革命战争的发殿和促进苏区经济建设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瑞金叶坪的办公室 
“一苏大会”定章程
1931年春,第二次反"围剿"胜利在即,赣南、闽西一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千进年来被压迫受妈役的劳苦大众翻身过上了新的生活,新政权已深入人心。但需要彻底稳定苏区秩序,保障军民的权益、惩治反革命分子,建立一套属于人民的苏维埃法制。
正当中央苏区为在各地物色司法人才感到困难时,巧得很,远在苏联工作的梁柏台写来了求职信,信中详细地介绍了他的经历:192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2年进入苏联的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4年到海参崴工作,在伯力法院当审判员,多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毛泽东得知此事,立即找到与梁柏台相识的任弼时磋商,商议的结果是梁柏台各方面的条件都适合苏区司法工作,于是,中央立即回信答复他的求职。
9月,梁柏台根据党的指示,与妻子周月林高兴地来到了中央苏区瑞金,并经《宪法草案》撰稿人的身份入选《宪法》起草委员会,满腔热情地投入紧张的工作中。
1931年11月7日,苏区人们以喜悦的心情迎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会上通过了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等法令。而且《宪法大纲》为今后制订一切法律、法令、条例提供了依据。当时有人激动地写下这样的诗句:
中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今朝开。
革命斗争经验富,工农领袖踊跃来。
千万年来做牛马,苏区工农免忧愁。
今日庄严开大会,定出法令喜心头。
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此成立,并任命张国焘为部长长。因张国焘还在上海工作,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梁柏台为司法委员会委员,主持司法部的工作。部址设在叶坪谢氏祠堂中,梁柏台在此开始了他在司法部的工作。
依靠法律办实事
梁柏台虚心好学,工作勤恳,他经常与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何叔衡共同研讨苏区法制工作问题。他清楚地知道法制建设在苏区是一项新的尝试。以前,各处革命根据地因环境的不同,曾经制订了许多单项法规,带有较明显的地方色彩,而中央司法部的建立,就是要在苏维埃区域内进行法制建设,形成统一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瑞金沙洲坝的旧址

司法人民委员部经常派遗工作人员到各地基层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以利于司法部开展工作。有一次,有个工作人员向梁柏台汇报,说是发现许多地方执法人员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搞刑讯逼供,逼迫一些人承认自己是反革命,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梁柏台听了非常气愤。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发生,使工农民主在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梁柏台经过深思熟虑,起草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程序》的报告,并于1931年12月13日,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通过。《处理反革命案和建立司法程序》指出:"在过去的肃反工作中,不是没有错误--例如听到某个或某几个批革命分子的口供,没有充分的证据未经侦查工作,就进行捉入,审问时采用肉刑,屈打成招的事,时有发生。"同时又明确指出:"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外)和审议(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国家司法机关。"这个法规的出台,为执行正确的“肃反”路线开辟了新的局面,为滥用权力者高呼了警钟。在以后几年中,中央司法部起草了《生吞活剥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刑法》、《看守所规则》、《法庭规则》、《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物件手续》等等法令、法规做了宣传解释,使苏维埃法制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为了使各类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对犯罪准确量刑,苏维埃各级政府成立了临时司法机关--裁判部。中央招待委员会颁发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裁判部依据程序和各种法律、法令来审理案件。司法人民委员部还颁发了各种表格,如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证、预审记录、工作汇报表、搜查记录、劳工登记等十几种,各裁判部按规范的表格统一使用,公文形式因此得到统一,裁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1932年6月20日中央司法人员委员部为建立和加强各级裁判部的工作,在梁柏台主持下召集了江西、福建两省裁判部长及瑞金中央直属县区的裁判部长联席会议。会议总结了各裁判工作在苏维埃区域内有序进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也对司法工作十分关注。1933年4月,云集区裁判部长谢成秀因在工作中碰到困难,就到毛泽东的房间说:“主席,这项工作较难做,我又是小姓人,工作有时很难开展。”主席说:“小姓不要紧,法律大嘛!你们搞司法工作要特别注意,别的工作做错了好改,杀错了人,改都不好改呀!死人不能返生!你们一定要记信两句话:一是要依靠法律办事,二是不要脱离群众。”
迈向文明的门槛
中央司法部对反革命分子和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实行严厉打击,对一些偶然失足者则热情挽救。1932年2月19日,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他的提议得到了中央领导的一致赞同,认出这是苏维埃法制的一项改革和创新。8月1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第2号命令,正式颁发了《劳动感化章程》,该章程规定:创立劳动者感化的目的是看守、教育、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者,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后,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
中央司法部先后在江西、福建以及瑞金直属县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第一感化院设在瑞金壬田凤岗村,第二感化院设在兴国,第三感化院在于都,第四个感化院设在福建长汀东陂江,第五个感化院设在于都。送来的感化对象,多数人是犯了错误的苏维埃干部和少数的地、富分子。
福建长汀东陂江的事情化院是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直接创办的,院里行政管理有院长、会计、出纳、保管、生产科,由5人组成,院长叫吴顺民。感化院配有一个武装看守排,轮班看管犯人。感化院设有识字班、政治课、俱乐部、列宁室、图书室、墙报编辑,同时开办游艺晚会、音乐会,各种工作均以感化犯人为主要内容,管理员可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教育、学习和娱乐时间。每周分别给他们训一次话,讲一讲国际国内形势,交待犯人应该做的事情。当时东陂江检有200多名犯人,其中有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刑事犯被押去耕荒田,那时有了100多担谷田的种植面积供其耕种;对反革命犯实行监内劳动感化,让他们做斗笠、雨伞、竹筒、口哨等,将产品分批交中央政府,作为支前物资。这些物品质量好,价格便宜,感化院因此也有了一项可观的收入。
许多犯人经过劳动感化院的教育和感化,思想上有很大的变化,释放后绝大多数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且有部分犯人在释放后,能够积极帮助苏维埃政府做事。毛泽东同志因此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的本质--废除了司法范围内的一切野蛮封建遗迹。”
扶良除莠树新风
1933年冬,中央司法部已经搬到沙洲坝的松山下,内部机构日趋健全。其中,民事处掌管民事诉讼的行政事宜;刑事处掌管刑事诉讼的行政事宜;劳动感化处管理体制看守所及劳动感化院;总务处管理内部的事务。
梁柏台对于选拔司法干部很有研究。他认为,司法机构是无产阶级的铁锤,凡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人员,必顺是真正贫苦工农出身,为革命出全力的共产党员,而且还要具备嘴巴紧、耳朵精、眼睛明、脚勤快的条件,办起事来准确又坚决。
为了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司法人才,1932年冬,中央司法部在松山下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班。办班之初,学校条件比较差,课堂里的课桌是用木板和门板铺成,上完课后,又拿回去搭地铺。梁柏台经常为学员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并且亲自为学员们讲课,内容主要是讲怎样认定刑事犯、政治犯、军事犯以及农村怎样开展司法工作,怎样办案和处理案子等等,讲得很详细,很生动。这些学员在接受了培训后,一般都分到各级裁判部工作,用他们所学到的各种法律知识,保障了苏维埃各项法令的实施。《裁判半月谈》中《劳动妇女开始做裁判工作》一文写道:“中央人民司法委员部及省裁判部目前所开办训练不分男女性别,而且省裁判部特别规定某些县分别送劳动妇女训练……”
1934年,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高度评价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在苏维埃领土之内起了镇压反革命活动的伟大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被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明令宣布废除肉刑,这也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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